合浦经党江至渔江公路工程前期工作服务招标公告
摘要:

广西万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合浦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办公室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合浦经党江至渔江公路工程前期工作服务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合浦经党江至渔江公路工程前期工作服务

项目编号:BHZC2018-G3-00207-WBHP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廖思苓

项目联系电话:0779-7296668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合浦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办公室

地址:合浦县廉州镇还珠中路85号

联系方式:黄工0779-7198158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广西万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廖思苓0779-7296668

代理机构地址: 广西北海市合浦县廉州镇还珠南路28号五楼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1)合浦经党江至渔江公路工程,公路等级为二级公路,规划路线全长约12.5公里。

(2)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本项目主要包含编制本公路工程的前期工作一系列文本,包括项目建议书、工可、环评、水保、地灾、社稳、工程勘察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3)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0日内完成所有前期工作。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具有经营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3.2具备公路工程咨询乙级或以上资质;3.3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或以上资质;3.4公路行业(公路)专业设计乙级或以上资质;3.5 最低业绩要求:2013年1月1日以来(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复时间在2013年1月1日后)完成过二级及以上里程10公里以上(含10公里)公路勘察设计业绩;3.6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有路桥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含高级)职称;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的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2013年1月1日以来(初步设计或施工图批复时间在2013年1月1日后)主持完成过一项二级及以上里程10公里以上(含10公里)公路勘察设计业绩(须在该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审定等同类职务)。3.7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8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含)以上且未被“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可对本工程投标。投标单位的信用评价等级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广西公路建设市场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交建管发[2016]60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的最新年度广西公路建设市场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准。3.9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 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 关投标均无效。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23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8年10月18日 09:00 至 2018年10月25日 18: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广西万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浦县第一分公司(广西北海市合浦县廉州镇还珠南路28号五楼)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不代办邮购;招标文件逾期不售,售后不退。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11月07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8年11月07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北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浦县分中心开标室一(合浦县政务服务中心六楼)

七、其它补充事宜

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本单位在职职工携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并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2018年6月份-8月份的社保证明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携带以下资料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⑴ 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除外);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⑷有效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⑸拟投入项目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公司为其缴纳2018年6月份-8月份的社保证明复印件;⑹投标单位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截图。上述资料,所有复印件必须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原件备查),资料审查合格后方可购买招标文件。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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