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融安县大良镇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测量、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RAG18-042(重))公开招标公告
摘要:

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受融安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柳州市融安县大良镇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测量、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柳州市融安县大良镇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测量、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

项目编号:RAG18-042(重)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廖婷

项目联系电话:07722805114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融安县国土资源局

地址:融安县长安镇新兴路28号

联系方式:蓝代勋;联系电话:0772-8113081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廖婷;联系电话:0772-2805114

代理机构地址: 柳州市跃进路19号天元金都1单元410室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柳州市融安县大良镇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测量、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1项,包括项目地形勘测、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前期工作等。工期:签订合同后40个日历日内完成所有成果编制并提交采购人审核。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国内注册(指按有关规定要求核准登记或注册的)达到本项目服务要求的供应商;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其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4、须具备有效的土地规划机构等级证书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证书,以及有效的测绘丙级(含丙级)以上资质证书。5、须为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登记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桂国土资发[2014]38号)文要求的参建单位,且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增补名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117号)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增补名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4号)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增补名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97号)或《关于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登记信息变更的通知》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度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名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6]46号)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备案名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6]536号)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登记名单和信息变更登记名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8】1号)文件中的测绘(测量)和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不接受被违规通报的供应商。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8年10月25日 09:00 至 2018年11月02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新柳大道115号柳州市会展中心10楼(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招标文件售价:¥25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购买(法定代表人凭身份证原件,非法定代表人携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或单位介绍信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已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等于符合本项目的投标人资格。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11月15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8年11月15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柳州市新柳大道115号柳州市国际会展中心会议中心八楼开标厅)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二)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小型、微型企业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

(三)根据财政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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